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什么?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計算機軟件,即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說明、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一)軟件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二)軟件著作財產權
1.專有使用權。其具體包括:(1)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4)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5)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6)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專有使用權。
2.使用許可權,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使用許可分為專有許可或非專有許可。沒有訂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3.轉讓權,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